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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母的財產分配不均問題、
或者固有重男輕女傳統觀念,
又或長輩特別偏袒某個子女,
其實兄弟姊妹間在「公平」的心理因素下,
會為了錢的問題大打出手,
又或者對簿公堂的事件時有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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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例看生前贈與
張先生育有二男二女,
因為受到固有傳統的價值觀影響,
認為財富一定要傳承給兒子,
於是將房子過戶給大兒子,定存也給兒子拿走,
卻沒有想到兒子拿走所有財產之後就棄養爸媽,
張先生傷心之下,問房子可以要回來嗎?
將財產於生前就過戶給子女,有以下的考量
1. 節稅的考量:
財產轉移時須繳納的稅額,
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
如果遺產的淨額不高,
且遺產中包含持有很久的不動產,
選擇生前贈與是比較不划算。然而財產數額龐大,
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於生前及早規畫,
建議分年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2. 自主分配財產:
由於台灣法律繼承制度有「特留分」
與「繼承順位」規定,
若父母想要充分掌控財產的支配權,
特定比例分給子或女,
不想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
又或是要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或照顧者,
要在生前透過贈與,
或預立遺囑等方式處分財產。
3. 透過信託管理:
如果擔心有弱智或者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財產,
可運用「信託」,
與銀行約定資產分配計畫,將財產事先規劃,
銀行或保險公司依約定每年分配給子女。
為了保障自己未來的生活無虞,
也可簽訂「自益信託」,
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
專款專用在自己的生活費、
醫療費及安養照護費用。
子女不孝,
已經過戶後的財產可以取回
父母親把財產過戶給子女,雖然了卻一樁心事,
如果子女未善盡照顧之責任,
因為生前分配財產屬於贈與行為,
贈與人若想要回財產,
需要在贈與的同時附加「負擔」或「條件」,
以附負擔與條件做為要件。
民法412條規定,
在贈與的同時可以附加「負擔」
或「條件」,約束受贈者的行為。
例如,支付父母生活費用的「負擔」,
或多久探視一次的「條件」,
當負擔或條件沒有實現時,
可以撤銷贈與或主張贈與失效,
進而請求返還贈與物。
或者也可依民法第416條之不扶養、
故意侵害撤銷贈與,
贈與時即使沒有附負擔或附條件,
當子女不孝時,
在一年內還是可以依據規定撤銷贈與,
包括分得財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
或是對贈與人、
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例如:辱罵(公然侮辱)或虐待毆打(傷害罪)等。
依據以上的規定,
張先生於一年之內是可以撤銷其贈與的,
超過一年就不可以了。
撰文者:好險網/王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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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 CMoney 編輯 / B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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