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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契約不同 勞保權益大不同

Money錢

Money錢

  • 2017-04-27 11:35
  • 更新:2018-07-17 09:32

勞務契約不同 勞保權益大不同

(圖/shutterstock)

 

勞務契約 4 形式,

你知多少?

一般常見的勞務契約有僱傭、委任、

承攬及派遣等 4 種形式,

在不同的契約形式下,

雇主都有義務幫員工加保勞健保、

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嗎?

實際上,並非人人都是勞保的納保對象,

有些人若想領新制勞退金,得自行提繳累積。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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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由雇主加勞健保

委任僅例外能加勞保

關於投保勞保,勞保局主任秘書薛永芬表示,

「屬於僱傭契約的勞工,必須由雇主辦理加保勞健保。」

依規定,在僱傭關係下,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勞工只要

受僱於 5 人以上員工的投保單位(公司行號),

都是強制投保勞保的對象,

至於員工在 4 人以下的投保單位,

雇主則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加保勞保。

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則不受員工人數門檻及勞工年齡限制,

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

雇主須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 6% 的退休金至新制勞退個人帳戶,

目前僅少數行業如家事服務業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係採自願提繳。

 

大體上,委任和承攬契約無法加保

例外案例以「受雇」為判斷原則

「反觀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

因為這兩種形式在勞雇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所以依規定不能加保勞保。」

薛永芬強調,「受僱」是主要的判斷原則,但有例外。

像是部分依《公司法》規定的委任經理人,

若是實際從事勞動者,可透過委任單位自願加保勞保;

另外,個人承攬業務的自營作業者,

也可以加入本業的職業工會,由職業工會加保勞保。

過去,委任單位無法幫受委任者

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委任經理人除外),

但在 2014 年 1 月修改《勞退條例》後,

受委任者可以透過委任單位自願提繳;

而個人承攬業務的自營作業者可以自行

向勞保局辦理自願提繳新制退休金。

 

 

 

受聘時簽約要小心

遇上契約糾紛須舉證

其實,僱傭與承攬的認定爭議,

壽險公司與業務員(或兼職業務代表)只是一例,

僱傭或委任認定不同的勞動糾紛也時有所聞。

幾年前,鴻海集團旗下事業體前總經理謝冠宏請假缺席會議,

董座郭台銘因而開除對方,

當時鴻海主張,謝冠宏指揮監督上萬名員工,

具有營運權限,上下班無須打卡,

雙方為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規定。

但日前法院二審宣判,雙方以請假事由打官司,

可見謝冠宏仍須服從公司權威,因而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

而非委任關係,判定鴻海違法解雇,須支付資遣費。

 

簽約工作時,

注意是僱傭還是委任關係

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林靜文表示,

「委任在《民法》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通常實務上,委任都會簽訂一份契約,

高階經理人不完全聽從公司高層的指揮監督。」

 

她解釋,在鴻海一例中,

高階經理人仍須聽從公司高層的指揮監督,

並於訴訟中提出合理的舉證,

才會被法院認定是適用《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受聘工作時,簽約一定要留意,

如果沒有特別簽訂委任契約,一般會是僱傭關係,

如果有簽,事後遇到糾紛就必須舉證。」

林靜文也曾處理過這類糾紛案件,

當事人是公司的經理級主管,離職時主張,

公司沒有幫他提繳足額的 6% 新制勞退金,

但後來公司提出當事人簽名的委任契約,

證明雙方不適用《勞基法》,最後判委任經理人敗訴。

 

發生職業災害,記得收集相關單據

和雇主協商

林靜文補充,許多以承攬或派遣條件工作的基層勞工,

發生職業災害時,常面臨無處求償或究責的窘境,

她建議,一旦遭遇不幸,可先到發生地所屬的勞工局提報勞檢,

養傷期間別忘了蒐集相關單據,並嘗試跟雇主協商,

具備勞保身分者,則要記得申請相關給付。

 

 

勞務契約不影響就醫權

健保須按類別正確投保

另外,健保也是民眾關心的權益,

健保署承保組科長盧麗玉指出,

勞務契約形式的不同,並不會影響到民眾的就醫權,

差別只在於健保費繳納負擔的比例。

舉例來說,南山人壽的僱用人員為僱傭契約,

屬於健保第一類中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員工只須負擔 30% 的保險費比例,

另由公司負擔 60% 、政府負擔 10% ;

而倘若是承攬契約的人員,則可由其意願參加職業工會加保健保,

為第二類被保險人,其須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比例為 60% ;

若投保薪資級距相同,後者負擔較重。

盧麗玉強調,「勞務契約是以勞雇雙方自由約定為原則,

健保被保險人必須依照身分投保,

不能因為第六類的保費最便宜,就選擇投保該類別。」

 

勞務契約雖複雜,

但大家一定要弄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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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Money錢 授權轉載,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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