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文 / 熊國維
新聞報導一位30歲的男生,
在診所進行隆鼻手術,
在等待麻醉甦醒階段不幸身故,
死亡原因可能是「惡性高熱」。
看到這新聞,我感到難過與自省。
自省的是,如果今天發生的是我的客戶,
保險可以為他的家人做什麼?
我又可以為他跟他的家人做什麼?
像這樣的案例,
壽險理賠不會有問題,
會有爭議的是意外險理賠。
什麼是意外險?
顧名思義是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而造成殘廢或死亡。
意外傷害事故的定義,
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拆開來看,就是要「同時符合」3項條件:
非疾病、外來、突發,才能獲得保險理賠。
新聞中所指的「惡性高熱」
與個人特異體質有關,
是否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定義?
麻醉致死,
在意外險理賠中有哪些爭議?
1. 麻醉甦醒階段死亡是「術後」與手術無關,故不屬於意外事故 ?
2. 過往病史與死亡是否具因果關係 ?
3. 醫師無醫療過失,是否即不屬於意外事故?
4. 個人特異體質是否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要件?
5. 醫療所致事故是否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 ?
為什麼麻醉致死在意外險理賠會有爭議?
一般來說,病患自身的健康條件(過往病史)
與自身體質對於麻醉的風險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而偏偏意外險的定義又是指
「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故在理賠的過程中需特別針對
究竟是否為疾病所引起的部份去釐清,
因此容易產生爭議。
誰可能會有爭議?
具有過往病史、特異體質
及不知自己身體健康有狀況之個人,
萬一在麻醉過程中不幸身故,
比較可能在意外險理賠時發生爭議。
爭議發生,如何處理?
有爭議發生,
最好就是透過過去理賠判決案例來協助舉證。
下面兩個判決案例,
為麻醉致死的5項爭議提供了明確的解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 (按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按此)
結論
醫療行為所致事故,
只要符合「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要件,
即可認定屬於意外傷害保險事故。
麻醉甦醒階段屬於手術之過程,
故於此階段死亡亦屬意外事故。
如保險公司以過往病史或個人特異體質為由拒賠,
需由保險公司負責舉證,
若無法舉證,其主張不足採信。
至於醫師是否有無醫療過失,與理賠無關。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責任編輯:CMoney編輯 / Kaedy)
【想看更多,歡迎追蹤我們】
- 照護線上網站:https://www.careonline.com.tw/
- 照護線上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areonlinetw/
- 照護線上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me/R/ti/p/%40careonline
【猜你還想看這些】
- 80 萬上班族「大腸癌」上身!原來是因為這 5 種飲食習慣 ... 太可怕了
- 頻放臭屁是大腸癌前兆?原來排氣有這4種
- 國外研究指出:愛吃麵包、蛋糕,罹患「大腸癌」的風險將大幅提升?外科主任大解密!
- 化學添加物 百百種,大腸癌 直腸癌,都能吃上身... 記得這些「合法」添加物,食安專家也「不敢吃」!
- 「陳年大便」就是大腸癌兇手...美女中醫 陳允斌教你 1 分錢都不用花,就能「清腸排宿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