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
我們在購買金融商品時,常常會有風險告知。乍看之下讓人安心,實際上這些我們不懂的內容,卻可能成為黑心理專的操作手法...但我們進一步了解銀行提供的時機和內容,或許就會有不同想法了。
文 / 周冠中
有「告」沒有「知」— 所謂風險控管,根本就是一場春夢
在人民幣組合式商品客戶與銀行間另一個主要爭議,就是客戶認為銀行理專沒有盡到充分告知風險的義務,而銀行則提出「風險預告書」和「風險告知的錄音」作為抗辯。那麼,銀行到底算不算已經有充分告知客戶風險呢?這個爭議得從相關法令規定、銀行風險告知內容和爭議商品真正的風險是什麼進行探討,讓大家做一個客觀的公評。
《金保法》的規定
我們先來瞭解法令規定銀行告知風險的義務到什麼程度,依據 2011 年頒布 14 的《金保法》
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又「前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本書前曾提到,人民幣商品爭議許多客戶都被銀行運用各種方式設計成為專業法人客戶,所以並不適用金保法,而是適用 2013 年「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和後來 2015 訂定頒布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依據 2015 年訂定頒布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充分告知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上該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客戶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同條第 4 項則規定:「前項銀行告知內容範圍及錄音或錄影方式, 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投資人看不懂風險條例,銀行反倒拿此操作
總的來說,前面揭示的幾個法令條文,規範銀行「應充分告知」、「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都只是「抽象」的形容詞,而錄音告知的內容和範圍則由銀行公會訂定,除了等同提供銀行護身符外,這種抽象籠統的規定,提供銀行耍弄客戶、仲裁庭、檢察官和法官,誤以為銀行已充分揭露風險的假象。我所遇到的真實情況就是,銀行提供所謂的「風險預告書」和「風險告知的罐頭錄音」,客戶看不懂也聽不懂(當然
客戶一開始也並不在意), 嗣後就算客戶和律師針對商品特性提出具體風險說破了嘴,許多仲裁人和法官認為銀行既然有提出「標題」為「風險預告書」的書面;也有「罐頭錄音的風險告知」17,就直接認定銀行已經盡到風險告知義務。
目前所知道的,除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58 號民事判決,法官相當盡責地提出具體見解外,其他仲裁人和法官對銀行是否盡到「實質的」風險告知義務,似乎並沒有進行翔實的調查與瞭解。每一筆交易,銀行大致會提供二次「風險預告書」和一次「罐頭錄音風險告知」。乍看之下,銀行好像真的已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但我們進一步說明銀行提供的時機和內容,讀者或許就會有不同想法了。
風險告知隱藏的眉眉角角
風險預告書
實務上,每一位客戶和銀行第一次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前,銀行會提供一份名為「風險預告書」的文件,這份風險預告書只是一般性提示, 並不針對任何特定商品風險進行說明。銀行第二次提供「風險預告書」則是在每一筆交易完成「後」才提供給客戶,而且內容和第一次提供的風險預告書,幾乎百分之九十九相同。
罐頭錄音風險告知
至於所謂「罐頭錄音風險告知」,許多銀行理專操作手法和港劇《奪命金》裡何韻詩扮演的理專一樣,先告訴客戶是主管機關要求的例行公事,鬆懈客戶心防。然後引導中年婦人「待會兒錄音開始會問客戶是否明白」,您要回答「是;明白」或「是;瞭解」,如果客戶稍有遲疑,就會中斷錄音。在台灣理專也會使用相同手法引導客戶回答;並且還會引導客戶,當錄音詢問此筆交易是避險還是交易目的時,要回答「交易目的」。經過計算,以安泰銀行罐頭錄音為例,針對風險告知內容從頭至尾大約只花了 58 秒,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恐怕就算是金融專業人士(包括金融學者),也未必能全部聽得清楚並理解內容所表達的風險意涵,更何況一般客戶能理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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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銀行理專不能說的秘密》,作者:周冠中、出版社:時報出版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責任編輯:鄭丞偉;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