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上一篇講到,
退休可以把錢,投入安養信託
除了防止亂花錢,
也可以躲開旁人對你財產的覬覦
那麼接下來要談談
退休安養信託要準備多少才夠呢?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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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報酬率預設於 3% 與 5% 下...
可以概算一下,在投資報酬率預設於 3% 與 5% 下,
每月可以提領多少金額當成退休生活費?
假設一是退休後的期間是 20 年,如果每月提領,
在第 20 年底正好把本金都用完
假設二則因為提領金額較少,
只用提領的金額來支應退休後的生活費,
假設三是當可提領的金額更多時,
還可以支應老年看護費用的狀況
試算結果如下圖
成立信託關係後,委託人必須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
你可能會有疑問是:
這樣委託人對該財產不是就沒有實質的掌控權了?
這倒是不用擔心,該項財產在法律上、形式上雖然歸受託人所有,
受託人為財產權之主體或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而與第三人做各種交易行為。
受託人不可毫無限制管理與處分
但是信託財產雖移轉到受託人之名下,
使受託人變成是財產法律上、形式上之所有權人,
但是並非受託人可以毫無限制的做任何管理與處分之行為,
受託人必須受信託條款之拘束,
必須依照信託的目的進行管理信託財產,
而且委託人可以藉由條款之約定,配合自身的需要,
適時終止信託關係或者作適當的調整。
在信託關係中,
委託人是為了特定目的,才將財產移轉與受託人,
而其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委託人,
受託人僅為法律上、形式上之所有權人、交易的當事人。
法律確保信託受益人利益
在法律上也對委託人做了保障,
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
且除有信託法第三十五條所列事由之外,
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
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確保信託受益人之利益。
考量委託人需求
由財務顧問協助
在實務上之作法,
因為必須考量到委託人全面性的需求
因此如果能夠由具信託與理財方面專業的財務顧問,
協助處理信託事宜會比較妥當,
因為信託期間一般都比較長,透過財務顧問的協助,
可以提供信託契約內容的擬訂、投資標的的投資管理、
以及後續可以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的正確執行。
常見規劃:
以委託人最後生存日為信託期限
信託如果在成立之初就考量的比較完整,
就比較能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理相關的財產。
而信託契約內容的訂定是相當重要的,
它必須是能完整貫徹委託人的意願,
正因為它的內容訂定都是客制化的,
可能每個信託都有不少的差異性。
常見的規劃方式例如,委託人與受託人(例如銀行)約定,
以委託人最後生存日為信託期限,
當委託人不在時信託就終止了。
本人跟配偶可享有信託收益
而在信託期間內,受益人是本人跟配偶,
可以享有信託收益,
信託期滿後則是以子女或公益機構為信託財產歸屬人,
信託結束時,受託人會將信託財產交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這樣子的規劃,不但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保障,
亦可照顧後代子女,
可以做到「利己、利人、利他」三方都贏的結果。
提前做好退休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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